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建委规〔2024〕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公租房公司:

为加强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给大家,该细则实施期限为五年,截止日期为2029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更好健全浦东新区住房支持系统,保障该区公租房正常有序运作,依照《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审核执行办法》(沪房规范〔2021〕7号)等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具体状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

这项规定涉及浦东新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处理、受理操作、审核过程、配租安排等各项事务。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符合本细则申请资格的正式员工、引进的专业人士、外来务工者以及浦东地区有合法稳定工作经历的居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建交委负责浦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星空体育app官方下载,需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相关供应管理政策,同时做好供应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区住保中心专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事务,同时负责对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施配租操作,以及处理租赁事务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且会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相关机构依据其分内任务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配合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及监督活动,具体包括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审计局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等。

第四条(运营机构)

区公租房公司作为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需要设立专门窗口,承担起多项职责,包括线上和线下环节,具体负责区筹公租房的申请接收、资格评估、房源分配以及租赁期间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个人提交申请时,必须指定一个主要负责人,其余家庭成员作为连带申请人;连带申请人仅限于主要负责人的配偶以及没有结婚的子女。主要负责人处理申请、登记等事务的行为,等同于整个家庭所有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或者户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与区内非临港新片区注册的企业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正式雇佣协议,同时依照法规缴纳基础性社会保险费用;

在本市居住空间不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许多家庭面临住房紧张问题。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符合本市常住条件的单身人士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其人均住房面积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标准进行核算。申请者以外其他参与核算的人员,若在别处拥有住房,则该住房的面积不会被纳入核算范围。

对于单身申请者或其家庭中的任何一位成员不是本市户籍的情况,需要依据申请者或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是否拥有自有房产,或是是否租赁了公共住房,来计算人均居住空间大小。确定面积的方法是:对于拥有本市房产所有权的,依据不动产登记册上登记的产权归属及比例来分配空间;对于租赁公共住房且持有《租用居住公房证明》的,以该住房内本市户籍居民数量来分配空间

(三)单身人士或主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其工作地点在浦东新区,不包括原南汇区范围;但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若在本市的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以及原南汇区,并且这些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口所在地房产的产权人,那么该房产面积就不算入申请家庭的居住空间计算。

第八条(申请方式)

单身人士(相关家庭)能够向公租房服务点递交申请,或者借助网络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申请材料)

单身人士或者其家庭单位,需要如实地填写登记表格,提供书面的保证声明,同时递交这些申请文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人士需要提供本市户籍的证明文件,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房产的所有者,需要持有《不动产权证》;如果是本市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上述证明之外,还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的文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若为单身且申请家庭主申请人身份,需提供其社会保险缴费的凭证,用以证明其参保情况。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能向“上海浦东新区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提交,该平台也称作“网上业务平台”,或者能到受理窗口提交,还能依照“随申办”“一网通办”的流程提交;区公租房公司能运用信息化方法取得的材料,或者能借助数据互通共享方法取得的别家机构的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

第三章 审核供应

第十条(受理)

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完备的,区公租房机构的服务台应该立即接收,收到文件的当天算作受理日期;递交的资料不完整的,服务台需要立刻说明,并且补齐材料齐全的那天算作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类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个人,若为单身,则不能同时申请本市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等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结束之后,才能够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审核)

区公租房机构接到申请后,依照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规范,启动审核程序,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结束审查过程。

审查期间,未婚人士,即家庭主申请人,需与区公租房机构共同提供补充性文件。

核实清楚后,如果单身者(申请家庭)符合条件,区公租房机构要发放资格证明文件;如果单身者(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要出具书面通知说明审核结果不通过。

第十三条(供应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套对外出租。单身人士可租住一居室或二居室的房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只能租一居室;家庭用户可租住一居室及以上的住房。

分割出租住房的供应规范,由区级公租房管理机构依据市级、区级相关准则另行拟定,并且向区住建交通部门报备,然后实施。

第十四条(轮侯)

区公租房机构需在互联网平台公布审核结果。获得资格认证的申请者,须依据公共住房分配规范,在资格认证有效时段内,通过在线系统参与分配轮候,资格认证到期后,轮候资格即告终止。

申请公租房的等待顺序,根据获得资格证明的日期来决定,如果日期相同,则按照证明受理编号的最后四位来排列。

区公租房机构依据排队顺序分派公共租赁住房,并且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完成,区公租房机构依照市里和区里的相关制度开展租赁协议书登记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单身人士若要自行申请住房,需与区公租房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接着完成入住流程,最后缴纳使用费用和保证金。

经由单位申请的,单位需要和区公租房公司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本),并缴纳租金和押金。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通常为两年,若租期届满仍需继续租住星空·综合体育官网入口,则须在三个月前向区级公共住房管理机构递交延续租赁的请求,该机构会考察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费用支付状况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若审批合格便可继续租赁,市级和区级公共住房的租赁总时长合计不能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逾期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非因强制因素,若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的组织或个人,在申请家庭中,一旦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即视为不再拥有入住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租赁公共保障性住房协议书签署完成之后,若超出限定时限仍未着手进行入住登记的。

(三)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

第十八条(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一般实施基础改造并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房租价格比市场价稍低,每年由区公租房机构依据市场行情进行评定,待区住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才可执行。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区公租房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区公租房机构需要构建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文件管理规范,全面负责纸质文件和数字文件的汇集、维护及运用等环节,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和精确性,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记录簿制度,逐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文件资料等信息的数字化进程。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期满退出)

租赁公租房的期限通常为六年,当期满后,租户一般需要搬离所租的房屋,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得到管理单位的许可,可以与房东签订商业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期间退出)

需要中止租赁合同的,须在一个月前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请求。

第二十二条(过渡退出)

租赁区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服务,对于租赁契约剩余时间不足一年的租户,若依照租赁契约规定解除契约,或契约到期选择不续租的,可以向区级公租房机构申请为期三个月的临时安置期,若契约期满后未提出临时安置申请,或临时安置期届满的,需即刻搬离所承租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购房过渡居住)

租赁合同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想要继续租住,由于已经购房不再满足入住标准,且购买的房屋尚未建成,可以凭借购房预登记文件、预售协议等有效材料,向区里的公租房管理单位申请延长临时住处,临时居住的时间可以延长到预售协议上规定的交房日期往后三个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如果入住后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在收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入住通知的九十天内搬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需对区公租房企业的相关事务进行监督,针对监督中暴露的缺陷,应及时给出修正建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公租房的申请、分配及相关事务应主动接受公众、媒体团体及各类社会团体的审视。若在公共租赁房申请、登记、评估、分配及租赁监管等环节出现隐瞒、作假或提供假材料等情况,将依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

遇到未详细说明的条款,应按照城市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相关制度来实施。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从2024年2月1日开始执行,持续到2029年1月31日结束。《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浦建委住保〔2019〕65号)也在此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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